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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木卧具作出第八次反倾销初裁

发布日期:2014-12-31 作者: admin 点击: 7491

       近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第8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20031217,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0020041117,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07%198.08%200926,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八次反倾销行政复审。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涉案金额高的案件,同时也是美国对单一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的案件。

被调查产品木制卧室家具,一般(但不限于)按组合形式进行设计、生产和销售,通常称为卧室套或卧室组。其中,各组成部分基本上采用同种风格、同种材料或相同外观。涉案产品主要由木制材料(包括实木和加工过的木制材料,如木屑、纤维)或其他木制材料(夹板、同向夹板、塑合夹板和纤维板)制成,无论是否带有木制饰面或贴面或压面,无论是否含有非木制部件或装饰(例如,金属、大理石、皮革、玻璃、塑料或其他树脂),无论是否已组装、完工或成品。

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根据可获得信息的情况以及获得信息的可信性,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是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的生产国,并且印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大体相当。

替代国制度或称类比国制度,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由于美国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正常价值问题采用替代国制度,从而使我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美国反倾销法往往在形式上要求商务部考虑到替代国与反倾销诉讼的非市场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相似性,力求做到表面上的贸易公平。

由于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还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就不能享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如果涉案企业能够申请到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能根据出口国本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

但是,美国并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待遇。美所指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针对的是产业,而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这就要求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企业提供包括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在内的信息。从实践来看,几乎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总有一些公司没有应诉或不合作。因此,如果应诉企业不能提供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的信息,也无法获得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

美方认为,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有政府控制因素,扭曲了生产成本。中国应诉企业不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这对中国应诉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在中国,家具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竞争性行业,行业中绝大多数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进行生产、销售、定价,所有原材料的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的。

从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作出的初裁和终裁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诸多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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