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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362万余元。日前,海南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该公司被处罚金50万元,包括董事长在内的5名高管分别获3年—7年有期徒刑。
原审儋州法院查明:儋州万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木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一家经营苗木培育、植树造林、林木采伐加工销售、林业技术开发等的公司。被告人江某为公司董事长,区某为副总经理,丛某为公司驻海口办事处办公室主任、财务总监,何某为公司协理、嘉陵一处总监,陈某为公司驻海口办事处部长、嘉陵一处部长。
据了解,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万林木业公司先后推出位于儋州、昌江、东方的10块林地进行营销活动,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或者联合种植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开展合作造林营销活动期间,王某贞、韩某、张某蓉等464人与万林木业签订了合作造林投资协议(合同)621份,合作造林面积共5073亩。2011年,早期合作造林的合同、协议到期,万林木业公司未能按约定兑现,遂案发。
经鉴定,2004年至2010年,万林木业公司吸收客户投资款累计2362.3万元,退回客户投资款30.4万元。截至案发,该公司吸收的客户投资款已经全部花光。
原审儋州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儋州万林木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区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江某、区某、丛某、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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